法 「土地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30%可否配置停車位」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北市都規字第09530032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文山區興泰段1小段822-3地號土地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30%之部分可否配置停車位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12月30日北市工建照字第09471167900號函。
二、旨揭地號土地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30%之部分可否配置停車位一節,依「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第4點:「開發區域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30%者,除水土保持必要設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用。」故不得配置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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