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學校」認定之定義及日後執行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8月30日
北市工建字第09353540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學校」認定之定義及日後執行方式乙案,請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局建管處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北市工建照字第○九三六○四六七五○○號函送「建築執照會辦SOP」專案協調會議紀錄辦理。
二、有關「學校」之定義說明如下:
(一)目前本府教育局管轄之『學校』範圍有:立案公私立之幼稚園、小學、中學、高中職、臺北市師範學院、臺北市體育學院及二所獨立進修學校高中暨職業進修學校等。
(二)本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中,有關『公私立學校』其基本定義為(1)小學;(2)中等學校(3)專科、學院(4)大學、研究所(5)學術研究機構及其分校(分部),但不包括獨立設置之推廣教育中心及訓練機構設施或部門。詳細資料可逕向教育局或本局網站查詢,至於其已非屬本府教育局管轄之本市公私立大學之詳細名稱,依本府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府都二字第○九一○八二一一六○○函釋之所載學校名稱辦理(詳附件一)。
(三)另揭本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中有關「舞廳、舞場酒家及特種咖啡茶室」之核准條件中之「學校」定義:依本府建設局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北市建一字第八六二八七七四號函檢送研商『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中關於「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之界定及定義等事宜會議記錄辦理。其定義如下:『本規則所稱之學校應指: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私立學校:包括國立、市立、私立大學、專科學校、高中職、國中小、幼稚園、美國學校、日僑學校及各大學附設教育推廣中心。』
三、執行方式:
(一)日後建築師執行專業簽證時,有關前述核准條件之認定應依前述說明二辦理,如查詢該相關資料,逕向本局地理資訊e點通(網址為:「http://addr.tcg.gov.tw/」)查詢。
(二)日後有關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涉及『公私立學校』及『學校』之認定,由設計建築師配合本局地理資訊e點通資料,於建築圖說上標示該學校之位置,並清楚註明影響範圍及核准條件管制範圍,並列印出作為簽證之依據。
四、本案納入本局九十三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7號,目錄第九組編號第9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