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建築開發申請案之變更設計申請程序涉及都市設計審議一節,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番議委員會」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第一一七次會議決議(會議紀錄影本如附件)續辦。
二、關於建築物之變更設計,應依法辦理都市設計變更程序後再行施工,以符行政程序。
三、未依前述辦理而先行動工施作,且不符都市設計管制者,請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再提送本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四、前述事項請建築師公會轉週知所屬會員依循辦理。
七、臨時提案:
「旭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九一建字第一九九號建照工程(原大灣北段<E13>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中山區金泰段55-7、55-8、55-9等三筆地號)都市設計審議案)變更設計」都市設計審議案
決議:
1.有關本次變更設計部分,原則性通過,請設計單位依前述黃委員意見修正報告書圖後,於會議紀錄文到三十日內檢送修正後,報告書四份至發展局,依程序辦理核備事宜。
2.另因本案屬建築色彩變更申請補照程序,且為避免爾後類似案例發生,造成行政程序執行之困擾,併請函知本府建管單位及建築師公會有關本案涉及補照程序部分,依法辦理變更設計後再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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