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是否屬「建築法」第6條公有建築物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6月16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4597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部所管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是否屬建築法第六條公有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部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勁勢字第○九三○○○六○七八號函及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勁勢字第○九三○○○七一三七號函。
二、建築法第六條明定: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本案據貴部來函說明,貴部所管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資金應以第四條經行政院核定之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處分得款運用辦理,不得另行動支其他經費支應」,於工程完工後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價購原眷戶,尚非建築法第六條所稱之公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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