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加註使用類組及組別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5月3日
台內營字第0930083753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加註使用類別及組別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內訴字第○九三○○七二二一五號函附本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九百九十六次會議臨時動議決議(如附件一)辦理。
二、為與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相對應,有關建築物使用分類之記載,請於受理使用執照申請時,其所檢具之申請書,除現有記載使用用途外,要求申請人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及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有關類組定義與使用項目舉例之規定,於建築物主要用途及各樓層用途加註使用類別及組別(非屬上開類組定義規範者免加註),並於後續核發使用執照一併配合加註;至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如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類組者,請確實依同要點第三點後段規定,確認其類組,並加註於使用執照,以利建築物使用管理之執行。
三、另本部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八十八營署建管字第五八一四五號函送建築執照申請審核書表格式,其中建造執照申請書件之「建築物概要表」已列有使用類組登載欄位,請一併配合辦理。
 
附件
A1-1-4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