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公共建築物建造執照申請案件「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之辦理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8月4日
北市工建字第09253056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加強審查本市公共建築物建造執照申請案件「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乙節,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為提示設計建築師加強自我檢核有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檢討,本局業已訂定「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資料檢附表」(如附件),自即日起本市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申請案)申請案,應由起造人及設計建築師隨案檢具該表,並簽證負責。
二、申請案件如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種類與適用範圍者,並列入本局建築管理處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執行建築執照抽查作業之必抽案件。
三、本案納入本局九十二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27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5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
A1-1-3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