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週邊之水保設施因天然災害造成坍塌申請搶修(修繕),需否辦理雜項執照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9012號
法規內文

主旨:函為建築物週邊之水保設施因天然災害造成坍塌申請搶修(修繕),須否辦理雜項執照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農林字第○九二○一三九一八四號函(如附件)辦理,並復貴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二五二三一二七○○號函。

二、按前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稱略以:有關水土保持設施因天然災害造成坍塌申請搶修(修繕)之控管方式,該會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八六)農林字第八六一○七一四一A號函、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八八)農林字第八八一二六九○八號函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九)農林字第八九○一六二七六三號函(如附件)等已有規定。

三、至於本案申請搶修(修繕)之水土保持設施,若經認定非為建築所需之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即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雜項工作物,無須請領雜項執照。

附件
A1-1-3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