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學校既有建築物合法化補辦建照可否免辦公共藝術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5月19日
北市文化四字09230496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本局所屬學校既有建物合法化補辦建照可否免辦公共藝術」乙案,復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北市教八字第○九二三二七三一○○號函。

二、依 貴局來函說明一,機關學校未具合法執照之建物,需自行拆除或合法化,此二者應否辦理公共藝術,本局意見如下:

()需拆除者非申請建造執照,是以不必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設置公共藝術。

()針對有教學需求之違建需補辦建、使照者,有鑑於其實際建造行為與預算來源均發生於民國八十七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頒布之前,依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可免設置公共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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