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92.4.30.「研商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同一事業體等類似建築物(如工廠、學校等)之建築基地內各幢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寬度認定疑義案」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5月14日
營署建管字第0922907583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研商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同一事業體等類似建築物(如工廠、學校等)之建築基地內各幢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寬度認定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六、討論:(略)。

七、結論:

()按類似通路係指基地內具有二幢以上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包括機關、學校、醫院及同屬一事業體之工廠或其他類似建築物),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類似通路視為法定空地,其寬度不限制,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三款所明定。至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同一事業體等類似建築物(如工廠、學校等)之建築基地內各幢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仍有上開類似通路規定之適用。

()有關類似通路宜考量防災及救災所需之寬度乙節,請營建署納供研修法規時參酌。

八、散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