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本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其中地質鑽探資料,應依中央地質調查所建構「國土資訊系統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GEO2005)」格式建檔並送該所彙辦,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本府95年6月28日召開「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第40次會議主席裁示事項續辦。
二、有關本府各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地質鑽探資料之統一格式及蒐集方式,前業於92年1月7日以府工一字第09201001000號函(諒達),請本府各機關新鑽孔資料應依「國土資訊系統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GEO2005)」系統之格式輸出並匯入該系統,以利地質資料之搜集與資源之共享。
三、為健全本市地質資料,請本府各機關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各機關辦理之工程,若有地質鑽探資料時,請依GEO2005格式輸出,並將報告及電子檔逕送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匯入該系統。
(二) 各機關現有之地質資料,如尚未建置於該系統者,請訂期補建後送中央地質調查所匯入該系統建檔。
(三) 請本府各工程機關於規劃(初設)階段利用GEO2005系統建置之資料,以掌控工址現場地質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