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坪林營區應國防戰備任務需要,申請免辦建築執照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2月4日
台內營字第0920013452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函為「坪林營區」應國防戰備任務需要,申請免辦建築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府工建字第0920303425號函。

二、軍事機關建造之建築物,如確係符合公用或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性與時間性,且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並檢具國防部或各軍總部之證明,將擬建地點通知當地政府予以指定建築線後始可興建,為行政院六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台六四內九一○○號函所明示。該建築物係屬建築法第九十八條所稱特種建築物,免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至上開建築物結構安全部分是否符合上開院函所稱不妨礙當地公共安全,應由貴府視個案逕為認定之。

三、另按國防部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昌易字第092002190號令頒「軍事機關建築物辦理免建築執照及委請地方政府指示(定)建築線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軍事機關申請或補辦免建築執照案作業程序:(一)報請國防部或各軍總部,核定證明「確係公用或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性與時間性。」(二)請地方政府出具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證明。(三)檢具前述國防部或各軍總部及地方政府證明文件,函請當地地方政府(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完成指示(定)建築線。」故為建立建管、消防單位間業務橫向協調聯繫機制,確保軍事建築物整體之建築、消防安全,請貴府於受理軍事建築物申請指定建築線時,一併副知消防機關審查其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以完備消防相關審(檢)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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