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軍事機關建造之建築物依行政院64.12.4.函釋申請免辦建照相關規定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2月7日
營署建管字第0910092007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函為軍事機關建造之建築物依行政院六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台六四內九一○○號函規定申請免辦建照相關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花蓮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府工建字第09101283070號函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09155183800號函。

二、軍事機關建造之建築物,如確係公用或為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性與時間性,並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者,應檢具國防部或各軍總部之證明,將擬建地點通知當地地方政府予以指定建築線後興建。其餘建築物仍需依法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始得興建,為行政院六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台六四內九一○○號函所明示,是未符合上開院函所稱之公用或為軍事上需要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