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加油站設置許可」、「軍事建築物免辦建照」及「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土資場)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廠(分類場)之臨時附屬設施」申請案之復審補正時限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北市工建字第09565843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加油站設置許可」、「軍事建築物免辦建照」及「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土資場)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廠(分類場)之臨時附屬設施」申請案之復審補正時限,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本案納入本局95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7號,目錄第一組編號24號。

二、旨揭申請案之復審補正時限,比照建築法第36條建築執照申請案之規定辦理,並以首次掛號日期為其法令適用日。

三、另「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如屬違建補照申請案,則經本局通知補正后,其復審補正時限為30日或60日(一般案件為30日,須委託鑑定單位安全鑑定案件則為60日)。

四、本原則發布以前已掛號已提出申請之上開案件,本局將另函通知申請人,並自申請人接獲通知日起算六個月(或30日、60日)為最終補正日,逾期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比照建築法第36條辦理。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