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監造裝置制度作業注意事項
一、依據:
(一) 消防法第7條。
(二) 內政部91年7月8日內授消字第0910089036號令頒「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及91年10月4日函頒「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補充規定」。
(三)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四) 本府政風處95年9月13日北市政秘字第09531308000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消防安全設備查驗業務-正本專案業務稽核報告」。
(五) 本府95年度政風督導小組會議紀錄。
(六) 本局96年6月28日召開為釐清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設備監造紀錄表及裝置、測試報告書與現場不符疑義案會議紀錄。
二、目的:
為減少消防安全設備施工過程人為疏失,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以下簡稱消防監造人員)須將施工過程中之監造項目、監造標準、查核時機等事宜事前計劃,進而落實施行創新便民服務、行政流程改造及開源節流效能,以提升行政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並確保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符合法規標準。
三、消防專技人員監造裝置作業:
消防監造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事宜:
(一) 前置作業:
1.製定「消防安全設備監造計畫書」(可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監造計畫製作綱要):應由消防監造人員依工程特性、設計圖說、消防及建築相關法令製定詳盡可行之整體性「消防安全設備監造計畫書」,消防局得不定時派員抽查。
2.查核裝置人員:由起造人提報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員(以下簡稱消防裝置人員)名冊,送消防監造人員查核;如有發現資格不符者,應告知起造人重新提報;如有異動者亦同。
(二) 監造項目: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以下簡稱消防核准圖說)檢討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 監造標準:應由消防監造人員依消防核准圖說、法令規定等,針對監造項目查看是否符合法規標準。
(四) 查核時機:
1.須檢附內政部審核認可書之消防安全設備(如附件一),應要求廠商出貨時提供相關資料並核對之,於申請竣工查驗時交消防局校對。
2.依消防核准圖說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於各項設備安裝期間應定期填報施工自主檢查表(附件二)至安裝完成。
3.定時查核消防裝置人員所提出之材料規格及品質,並進行現場比對及抽驗,結果記錄於監造測試紀錄表(附件三)。
4.由消防局不定時查核消防監造人員是否與起造人所委託人員相符及抽查第2、3點表格是否依規定填報。
(五) 施工自主檢查表及監造測試紀錄表填寫方式:
1.施工自主檢查表:每項設備於安裝完成前至少自主檢查1次以上。
2.監造測試紀錄表: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第3點規定:有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設備等之配管,於實施施工、加壓試驗及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工須預埋消防管線時,消防監造人員應一併拍照建檔存證以供消防局查核,消防局並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查驗。另為建立本市建築物消防資料庫,前述拍照建檔部分,應適時提供或上傳消防局「審勘及檢修申報服務系統」供參考及建置檔案資料。
(六) 缺失改善督導:
消防監造人員於監造過程發現現場無法滿足消防核准圖說或相關消防法令規定時,應即追蹤各工程施工品質及擬替代或改善方法進行補救並至予以紀錄。
(七)其他:
1.消防局發現消防裝置人員施工品質缺失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限期改善並送起造人(或建築師)備查。
2.消防專技人員應至消防局審勘及檢修申報服務系統申請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3.消防專技人員應遵守消防安全設備及建築相關法令應辦事項。
4.消防監造人員應確實辦理監造事宜並配合消防局竣工或施工中查驗到場說明。
5.消防監造人員應提供工程技術、圖說規範疑義等之諮詢,並得視監造結果適時召開消防工程研討會。
6.消防監造人員應不定時會同消防裝置人員進行抽查工程進度之管制。
四、落實實施消防安全設備監造裝置作業辦理措施:
(一) 對於落實監造及裝置制度之消防專技人員,每年統計及查核其成效,成績優良者予以公開表揚並提供市民查詢。
(二) 對於落實監造及裝置制度之建築物,於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時,如發現消防安全設備有輕微缺失,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
(三) 消防監造人員應依第三項(五)填寫完整,消防局依第三項(四)4.查核其表格是否填報詳實。
五、未落實實施消防安全設備監造裝置作業辦理措施:
(一) 對於未落實監造及裝置制度之消防專技人員,由消防局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請消防專技人員,攜帶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至消防局進行業務報告;另行文起造人,就消防安全設備監造及裝置人員未落實其業務執行之情形要求改正,並副知內政部消防署。
(二) 對於未落實監造及裝置制度之建築物,於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時,如發現消防安全設備有明顯缺失,或設備數量、位置與消防核准圖說不符時,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建築物變更設計。
(三) 有關未落實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事宜,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7條之規定: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六、臺北市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監造裝置制度作業注意事項流程圖如附表。
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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