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竣工查驗行政作為須配合事項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9月30日
北市消安字第09132899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竣工查驗行政作為須配合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內授消字第○九一○○八九○三六號令發布「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作業基準」(以下簡稱作業基準)規定辦理。

二、有關新建、修建、增建、改建、用途變更、變更設計與室內裝修等建築物事項,涉及消防安全設備審查與查驗部分,須配合事項說明如左:

()審查部分: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向本局掛件申請之審查案件(函其他機關移會案件),依作業基準規定,提具各項表件辦理核對無誤後,再排定時程審查圖說。

()竣工查驗部分:如屬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審查完成,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之後辦理竣工查驗者,仍依本局作業規定模式辦理;另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辦理審查完成之案件,於竣工查驗申請時,必須依作業基準規定,提具各項表件辦理核對無誤後,再排定檢查時程。

()特種建築物適用前述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