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研商再生能源推動事宜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4月22日
台內營字第0920085758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研商再生能源推動事宜會議記錄乙份,請  查照。

會議記錄:

() 設置風力發電系統遭遇土地面積計算問題。

決議:

1.本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365號令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已於第六條附表一農牧、林業、國土保安及交通用地容許作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下之許可使用細目增列「風力發電機組」,至其點狀使用面積計算,於有建蔽率地區者,為建築物本身所佔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設施物為立體使用者,除地面使用部分外,應加計該設施物上空及地下構造外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是風力發電機組之葉片投影及其基座與附屬建築物靜止不動時,其上空及地下構造外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如未逾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者,得以容許使用方式設置,惟如超過上開規定者,自應尋變更編定之方式並依規定辦理。

2.按民法物權編第七百七十三條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風力發電機組葉片隨風向不同偏航時,其扇葉垂直投影如落於鄰近土地上,應取得地主同意,該鄰近土地如屬國有者,應函請土地代管機關同意,至租金部分,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儘速研訂相關標準。

() 設置太陽能供電系統遭遇建築相關法規限制

決議:

為簡化流程,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免申請雜項執照。至其結構安全部分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証負責,並函送該管直轄市、縣()政府備查;系統若與電網併聯,並應依經濟部相關並聯技術規範辦理。

() 配合全國非核家園會議辦理綠建築示範,配合學校校外教學活動展示、國內外廠商再生能源攤位展示

決議:

因本年度綠建築博覽會係由本部建築研究所辦理,有關配合全國非核家園會議辦理綠建築示範活動,由該所結合綠建築博覽會一併配合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