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事宜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
八九營署建管字第58154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研商「建築物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屬於建築物雜項工作範圍,並申請建築物雜項執照案」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結論:

一、關於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推動「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作業,其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考量係屬經濟部政策推動之示範系統,且需經該部評選審議及抽查管理,為簡化行政流程,上開設備裝置容量在二十千瓦(含)以下,且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免申請雜項執照。至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或高度超過以上規定,或擬裝置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應設置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者,仍應依據建築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二、建請經濟部於審議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案件時,應遴聘有關建築構造及設備之學者專家為評選委員會委員,以加強建築結構與設備安全之審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