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行動電話中繼臺為地面架設電桿並附機櫃形式者,得否免申請雜項執照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5月17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05781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行動電話中繼臺為地面架設電桿並附機櫃形式者,得否免申請雜項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交授電公字第○九一○○○四六五三︱○號函(如附件)辦理,並復貴府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府工建字第○九一○○一五八○八號函。
二、按於地面架設電桿作為行動電話中繼臺,非屬雜項工作物,無庸申請雜項執照,本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八八○三六一二號函已有明釋。至本案行動電話中繼臺之其他相關設施,據前揭交通部函略以;有關收發信號機設備及電力、消防設施等為基地臺之主要設備。是上開設備依電信相關法令規範,以機櫃型式設置,且該機櫃水平投影面積為超過四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亦無庸申請雜項執照。
三、另關行動電話中繼臺所附設之圍欄設施,是否為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乙節,涉事實認定,宜請就其事實認定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