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中央空調設備汰舊換新,得否免申請雜項執照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1月17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337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函為建築物中央空調設備汰舊換新,得否免申請雜項執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北市工建字第09254143500號函。
二、「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建築法第七條已有明定。至有關建築物已設置之中央空調設備汰舊換新,如屬修繕原有系統設備或單純更換新品,應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之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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