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南港路以南忠孝東路6段以北昆陽街西側增寬原10公尺道路為15公尺』」函釋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北市都規字第096306417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所函詢本市昆陽街西側道路拓寬事宜相關問題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96126日(九六)建築字第0148號函。

 二、經查本府於90928日府都二字第9010582400號公告之「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計畫書載明「南港路以南忠孝東路6段以北昆陽街西側增寬原10公尺道路為15公尺」與附圖二、南港區開放空間系統示意圖標示不符一節,查示意圖僅具參考作用,相關退縮規定仍須依計畫書規定辦理,故未來昆陽街西側之建築物於新建、重建及改建時應退縮5公尺方能建築,以留設寬度15公尺之道路,退縮之部分以考量設置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為主,主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至於道路中心線則維持不變。

 三、至於  貴所函詢本案道路退縮範圍可否計入36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之範圍或地下室車道出入口2公尺緩衝空間之範圍乙事,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章用語定義第1條第36點針對道路之定義『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略以)』,故本案道路退縮範圍得計入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指定留設  364公尺之無遮簷人行步道,惟若因基地之開發強度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討論,須為退縮留設車道以減輕基地之交通衝擊時,則須請於基地內再行退縮留設供人行通行之步道。又依據「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歷次審議決議有關設計審議原則彙編」二、通案性(二)交通及停車空間第3點規定『每一基地地面層車道出入口宜以集中設置一處為原則,且宜於指定退縮之人行空間後留設至少2公尺之緩衝空間,以維車行及人行安全』,故地下室車道出入口2公尺緩衝空間不得於本案道路退縮範圍內設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