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一般建築線指定(示)申請須知
臺北市政府63.10.07第240次首長會報准予備查
65.10.18第305次首長會報修正
69.02.11第402次首長會報修正
77.01.11第593次首長會報修正
93.12.20府工二字第09328422400號函修正
95.12.28府都築字第09536046801號函修正
一、說明:
凡在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因建築物房屋,應申請建築線指定(示):
(一) 建築線指定: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二年以上之主要計畫道路,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依計畫興建完成者(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
(二) 建築線指示: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範圍內之計畫道路或經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建築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
二、應備條件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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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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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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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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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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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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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況計畫圖:至少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除應以顏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現有巷道長度、寬度、基地範圍及方位外,並應詳細測繪附近建築物、道路、溝渠等。
2.地籍套繪圖:描繪與現況計畫圖相應之範圍,並應以顏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現有巷道長度、寬度、基地範圍、土地地段、地號及方位。
3.位置圖:表示申請位置之指引,應將基地附近機關學校、道路巷弄及其他明顯建築物之名稱及相關位置,以簡明方法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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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圖、藍曬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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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用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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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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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 依式填繪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逕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收辦。
(二) 申請人應將有礙測釘工作之物品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處理。
(三)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按規定標準(基本樁數二枚應繳規費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正,每增加一枚增繳新臺幣一百元正,如遇規費調整時依新規定繳納)向銀行駐市府服務處繳納規費。
(四) 憑規費收據攜章向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領回透明圖,依所需份數晒印副本,並分別著色後,仍送該科校對蓋章,除該科抽存一份外,餘由申請人領回應用。
(五) 繳納規費、領取副本,均應於申請案件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否則應重新申請指定(示)。
(六) 經釘立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都市發展局核發之副本,詳加核對,並予保護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時,應重新申請指定(示)。
(七)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請先繳清規費始可收辦:
1.重新申請者。2.同一申請人前曾申請建築線指定(示)尚未繳清規費者。
臺北市私設巷路建築線指定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63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63)第240次首長會報核定
中華民國69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69)第402次首長會報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府都築字第09536046801號函修正
一、說明:
凡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於計畫道路,既成巷路以外,需私設巷路者,應申請私設巷路建築線指定。私設巷路之長度、寬度及位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條、第三條之一規定辦理。已指定有案之私設巷路建築線,得申請變更或廢止。
二、應備文件: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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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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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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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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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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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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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套繪圖:至少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並應以顏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既成巷路長度、寬度、基地範圍、土地地段、地號及方位。
2.現況計畫圖:描繪與地籍套繪圖相應之範圍,除仍應以顏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既成巷路長度、寬度、基地範圍及方位外, 並應詳細測繪附近原有建物、道路、溝渠及擬私設巷路之長度、寬度、位置等。如係申請變更或廢止應註明建築線指定年月日及其核准編號。
3.位置圖:表示申請位置之指引,應將基地附近計畫道路、既成巷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建築物之相關位置,以簡明方法標出(請參照都市發展局印製之都市計畫參考圖描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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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圖、藍曬圖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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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用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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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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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登記圖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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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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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有關土地每筆各一份
三、有效期間為核發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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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設巷路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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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簽章同意,並有提供公眾通行之切結。如土地非自行使用者,並應由土地使用權人簽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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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每筆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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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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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樹數兩枚,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四佰伍拾元正,每增一枚,增繳新臺幣一百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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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核准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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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 依式填繪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經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收辦。如係委託建築師辦理者,建築師亦應簽章。
(二) 申請人應按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公告或通知之測量日期,在現場候測(或至該科會同前往),並在測量日期之前,將有礙安全及測釘工作之物品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防護。
(三)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向銀行駐市府服務處繳納規費。
(四) 憑規費收據攜章向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領回透明圖,依所需份數晒印副本,並分別著色後,仍送該科校對蓋章,除該科抽存二份外,餘由申請人領回應用,不另收費。
(五) 繳納規費、領取副本,均應於申請案件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否則應重新申請指定。
(六) 經釘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都市發展局核發之副本,詳加核對,並予保護;非經核准,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時,應重新申請指定。
(七) 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繳清規費始得辦理:
1.逾期重新申請者。
2.樁位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重新申請者。
3.同一申請人前曾申請建築線指示(定)尚未繳清規費者。
(八) 已指定之私設巷路建築線,必須具備下列要件,憑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方可申請變更或廢止:
1.巷路兩側均未利用該巷建築者。
2.巷路兩側基地,均可面向計畫路建築,不構成畸零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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