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26點規定應設置之隔離綠帶或退縮建築者,得否適用該審議規範第2點等規定免設隔離綠帶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營署都字第0942915566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26點規定應設置之隔離緣帶或退縮建築者,得否適用該審議規範第2點規定,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免設隔離綠帶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貴府94年8月23日府工都字第0940110132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審議規範第2點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除另訂有變更用途之使用區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者,從其規定外,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所稱之「變更用途之使用區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係指本部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之相關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而言。旨揭作業要點並非本部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2項規定所訂定,自無旨揭審議規範第2點規定之適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