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8條規定是否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限制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工程技字第0940032136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18條規定是否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限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9483日月潭纜車用地取得協調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促參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民間機構興建公共建設,需穿越公有、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應與該土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就其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設定地上權。其屬公有土地而協議不成時,得由民間機構報請主辦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不受土地法第25之限制;其屬私有土地而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後,租與民間機構使用,其租金優惠準用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三、查促參法第二章有關用地取得之規定,涉及公有土地者,皆不受土地法第25條及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限制。雖促參法第18條未明文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適用,惟就促參法第15條及第18條之比例觀之,全部使用之國有公用土地可以提供設定地上權,而部分使用(上空或地下)之國有公用土地不能設定空間地上權,似有不合理之處,應屬立法疏漏,爰依立法意旨及舉重明輕原則,促參法第18條仍得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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