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社會福利設施規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社會福利設施修正規定
公共建設類別
定義
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社會福利設施
社會福利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依社會福利相關法令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及其設施。
二、依法核准設置之殯葬設施。
三、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福利設施。
一、依法核准設置,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殯儀館、火葬場。
二、經各級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辦理,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之老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