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施工中之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得否辦理變更起造人及併同變更監造人、承造人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3月15日
台內營字第0930082645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施工中之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得否辦理變更起造人及併同變更監造人、承造人疑義乙案,請依會商結論辦理,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基隆市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基府工管貳字第0920113221號函、同年月二十六日基府工管貳字第0920116362號函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20029987號函。
二、案經邀請各有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分別為建築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已有明文。
(二)有關施工中之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拍定人,且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者,其辦理變更起造人乙節,自得依本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七十三台內營字第二六六八七三號函釋規定辦理。
(三)請司法院將本部前揭號函轉各級法院,以利承辦類此拍賣案件時之參考。
會議紀錄:
六、結論:
(一)「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分別為建築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已有明文。
(二)有關施工中之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拍定人,且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者,其辦理變更起造人乙節,自得依本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七十三台內營字第二六六八七三號函釋規定辦理。
(三)請司法院將本部前揭號函轉各級法院,以利承辦類此拍賣案件時之參考。
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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