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府函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或都市計畫範圍外農業用地上之農舍,可否作為農產品、飲料及日常用品(醬油)儲存之倉庫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府建使字第○九三○○三五一九九一號函。
二、按非都市計畫之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其許可使用細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三項之附表一已有明定。另查本部六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七六號函,有關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申請人仍以農舍所有權人為限之解釋,業經本部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一八三三號函停止適用在案。至於上開六十五年函釋,有關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業務範圍應以自營農作物生產所必須及農民所必須之日用雜貨為限規定,仍繼續適用。本案農舍之使用,請依上開規定,就其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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