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台北市受理拆除執照申請案件審查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2月31日
北市工建字第09045206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本局受理拆除執照申請案件審查原則如說明,請轉知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九十年九月四日臺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五二四二號函辦理。
二、本局受理拆除執照申請案件審查原則如下:
(一)本局不派員勘查現場,僅就申請案件查核「圖說文件有無檢附」,所檢附之拆除平面圖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等內容由建築師負責,如無須委託建築師辦理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建築物已先行拆除者,其檢附之書圖文件如下(無須由建築師監拆):
1.原有建築物如仍有產權登記,則需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之拆除同意書以免糾紛,拆除平面圖則由申請人(如委託建築師辦理則由建築師)依建築物測量成果圖繪製並計算面積(不考慮是否有違章建築)。
2.如原有建築物無產權登記,則拆除平面圖由申請人或建築師自行繪製及面積計算並負責,另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切結負有關建築物產權之一切法律責任。
3.對拆除執照所填寫之住址、拆除物概要構造種類用途等,如有產權登記則依登記謄本所載填寫,如無登載住址或無產權登記則由申請人或委託建築師自行填寫。
4.應於拆除執照申請書加註:「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納入九十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六五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四六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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