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供民宿使用之建築物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2847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供民宿使用之建築物是否屬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續復貴局94年1月21日字第09403000490號函。
二、本部64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示,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旅館,及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三、本案經轉據交通部觀光局94年3月9日觀賓字第0940005950號函(如附件)示略以,依民宿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民宿經營之規模,除有客房數之限制外,亦有客房總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上限規定,民宿係以住宅或農舍一部分提供旅客住宿之場所,與一般商業之旅館業不同。是供民宿使用之建築物,非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