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得否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1月28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90475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得否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府工管字第○九二○一九○八八二號函。
二、據本部營建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營署都字第六四五○四號書函第二點規定:「‥‥查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係規劃供行人徒步使用之道路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不得行駛汽車」乙節,尚無限制建築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道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惟「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建築執照時應遵照辦理;現行各都市計畫規劃之人行步道用地,如有作汽車行駛使用之必要,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需要,於辦理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適切之變更,必要時,並得專案辦理。前經本部九十年二月六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三七三號函(如附件)釋示在案。至有關貴府函為「人行步道」得否視同「人行廣場」,依本部七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七九四六二八號函釋(收錄於本部營建署編之九十二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p.51)作為停車空間汽車出入車道使用乙節,仍請依本部九十年二月六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三七三號函示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