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研商「學校警衛室是否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疑義案」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
台內營字第092008984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研商學校警衛室是否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疑義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會議紀錄

一、開會事由:檢送研商學校警衛室是否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疑義乙案會議

二、開會時間:92108日(星期三)下午230

六、結論:

建築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內政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並訂其範圍,學校應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學校內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築執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七、散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