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單獨設置屠宰場」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7547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單獨設置屠宰場」是否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農授防字第○九二一四○八七二一號函。
二、本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示:「單獨設置屠宰場」係從事家畜(牛、羊、豬)屠宰事項及接受委託屠宰(代宰)等業務,其場所分為守衛室、屠宰作業區及內臟、屠體待運區等區域;屠宰作業區僅有屠宰工人及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等人員作業,另守衛室及內臟、屠體待運區則有守衛人員及肉品車輛運輸人員進出。」;另依本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頒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是單獨作為屠宰場使用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