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是否列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或指定列入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範圍乙案
歷史沿革
內政部92.04.28營署建管字第0920085640號函
法規內文

案經本部營建署本(92)年3月14日邀集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消費保護委員會、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及各縣市政府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參考各縣市政府執行現況,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提供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之場所)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指定列入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範圍;其營業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上者,納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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