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特殊案例處理,行政院91.12.6.函文同意准予修正放寬行政院88.2.8.台88內05883號函示處理原則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台內營字第0920084077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特殊案例處理,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院臺內字第○九一○○六一六二五號函同意准予修正放寬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處理原則案,請查照。

說明:

一、按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前經本部列入「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專題研議結論分辦計畫」,報奉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修正核定,嗣經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三三九九號函建議行政院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七項原則,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案奉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有案。

二、本部為配合逐步建立開發許可制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提供有效率的政府服務,有關前開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核示七項原則,經本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邀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分討論後,咸認為有修正之必要,爰再予適當修正放寬特殊案例處理原則,以及明確敘明不合特殊案例處理原則,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之處理方式,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七四○六號函報請行政院核示,頃奉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院臺內字第○九一○○六一六二五號函同意准予授權由都市計畫核定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以本部前開號函報處理原則,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惟如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以期縮短行政程序,提高國家之競爭力,並符開發許可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爰經提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四九次會議決定「由內政部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依照辦理。」

會議紀錄:

第二案: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特殊案例處理,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院臺內字第○九一○○六一六二五號函同意准予修正放寬案。

說明:一、按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前經本部列入「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專題研議結論分辦計畫」,報奉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修正核定。

二、案經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三三九九號函建議行政院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七項原則,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並經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有案。

三、本部為配合逐步建立開發許可制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提供有效率的政府服務,有關前開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核示七項原則,經本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邀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分討論後,咸認為有修正之必要,爰再予適當修正放寬特殊案例處理原則,以及明確敘明不合特殊案例處理原則,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之處理方式,經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七四○六號函報請行政院核示,並經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院臺內字第○九一○○六一六二五號函同意准予授權由都市計畫核定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以本部前開號函報處理原則,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惟如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以期縮短行政程序,提高國家之競爭力,並符開發許可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如附件)

決定:洽悉,並由內政部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依照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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