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3月11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1648-2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台(九一)社(一)字第九一○○八七三四號函、本部消防署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消署預字第○九一○○○○九六七號函及本部兒童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童托字第○九一○○○○六三一○號函辦理。
二、按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平時供特定或不特定人上課,收容人數多,且易同時出入,其性質類似托兒所或幼稚園,應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