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 修頒「國防設施工程申請免辦建築執照證明文件核判權責」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
(91)修倖字第0002285號
法規內文

主旨:修頒「國防設施工程申請免辦建築執照證明文件核判權責」。請照辦。

說明:

一、國防二法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已實施,特配合修訂本部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八七)軸載字一二六九號令頒規定事項(依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二四二七號函辦理)。

二、本部所屬各機關依行政院六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台六十四內九一○○號函規定,向地方政府提送軍事建築地點證明文件之免建築執照核判權責如后:

()總部級核判權責單位: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准比照總部自行核判。

()須國防部核判案件之權責單位:國防部業務機關所屬單位呈核案件,由該業務機關辦理;國防部直屬機關或專案呈核案件由國防部各督導幕僚單位辦理。

()國防部直屬機關委聯勤營工署辦理者,由該直屬機關併委辦案,由聯勤營工署呈請聯合後勤司令部核判。

三、各機關函當地地方政府申請免辦建築執照應檢附資料如下:

()國防部或各總部(級)機關核定免辦建築執照核定文令影本。函送文件格式如範例一、二。

()整建工程之基地(營區設施配置)位置圖、建築線指示(定)圖。

()土地證明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另建築用地非使用單位所隸總部(級)管有土地者,增附土地使用權證明(同意)書。

 

 

附件
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