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供作「靈骨堂」使用之建築物,是否屬供公眾使用之範圍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月4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70340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供作「靈骨堂」使用之建築物,是否屬供公眾使用之範圍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消署預字第九○一六三三四號函及本部民政司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內民司發字第九○五一一六二號書函辦理,並復貴局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四六一三二○○號函。
二、按供公眾存放骨灰(骸)之靈(納)骨堂(塔),該空間平常係存放骨灰(骸)供社會大眾追思先人之用,民俗祭祀之時,亦開放供人自由出入祭拜,應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以確保公共安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