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原公共設施用地,經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變更為住宅區,於依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辦理市地重劃,在市地重劃分配結果未公告確定前,可否視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
台內營字第0910086868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貴府函為原公共設施用地,經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變更為住宅區,於依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辦理市地重劃,在市地重劃分配結果未公告確定前,可否視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府城計字第○九一○一六九五五五○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法第八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復按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五號函釋。公共設施用地在重劃分配結果未公告確定前,自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準此,本案原為公共設施用地,經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視其是否為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而定,如為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依本部上開函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反之,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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