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檢送人民、企業、機關、團體、法人認養本市公園及行道樹之相關臺北市公園及行道樹認養作業要點、臺北市公園及行道樹申請認養審查作業流程圖及臺北市公園及行道樹認養契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北市都建字第09535674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函轉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檢送人民、企業、機關、團體、法人認養本市公園及行道樹之相關臺北市公園及行道樹認養作業要點、臺北市公園及行道樹申請認養審查作業流程圖及臺北市公園及行道樹認養契約書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95112日北市工公園字09563924700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95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80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50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臺北市公園及行道樹認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臺北市政府(84)府工公字第08091號函訂頒(臺北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臺北市政府(92)府工公字第09201405900號函合併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5)工公字第09562853300號令修正發佈(原名稱:臺北市樹木遷移及公園綠地廣場行道樹認養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人民、機關、團體、法人(以下簡稱認養人)認養公園、行道樹,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管理機關為本處。

三、本要點所稱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四、認養人得以書面(如附申請表)或網路(http://pkl.taipei.gov.tw/)向本處申請認養臺北市公園、行道樹,經本處審查同意後,訂定認養契約。

  同一標的,若有二個以上認養人申請,本處得依其所提之認養計畫書召開審查會甄選。

五、認養標的範圍如下:

  () 認養公園者:以整個公園範圍為原則。

  () 認養行道樹者:個人認養以株為單位,法人、機關團體以道路街廓為原則。

六、認養人應就認養標的負責管理維護,如:環境清潔、澆水、雜草拔除、樹木扶正、草皮植栽修剪、設施損壞通報等事項。

七、認養人擬於認養標的內增(改)設園景設施或協助環境改善者,應檢附詳細之認養計畫書及設計圖說資料,經本處審查通過後按圖施作,其施工費由認養人負擔,完工後應檢附竣工圖及照片,送本處核備。

  認養計畫書包含下列內容:

  () 認養標的現況圖。

  () 設計圖說、資料:

    1.增(改)設設施之種類、名稱、數量及施工圖。

    2.施工期間及方法。

    3.管理維護之方法。

    4.其他必要之圖說及相關資料。

  前項認養人經本處同意自費增(改)之設施,其所有權屬本處,於契約屆滿或終止認養時,認養標的應保持現狀,無條件點交返還本處,不得要求補償。

八、認養人就認養之標的,須使用部分土地以設置施工出入口者,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其出入口之位置及大小,應以對設施及植栽影響最小之方式為之。

九、認養人應協助巡查認養標的,如發現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紅火蟻、其他病蟲害等)或人為毀損時,除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外,應儘速通知本處處理。

十、認養人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依下列規定設置認養告示牌:

  () 公園之認養告示牌規格以60公分×45公分之面積為限。

  () 行道樹之認養告示牌規格以20公分×20公分之面積為限。

  () 認養告示牌數量以12面為限。

  () 認養告示牌之內容、規格、數量、位置由本處審定之。

  前項認養告示牌於認養期間屆滿或終止認養時,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30日內,由認養人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逾期未移除者,視同廢棄物,由本處逕行拆除,認養人不得異議。

十一、認養人就認養標的,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擅自變更標的、用於營利或妨礙他人使用。

十二、認養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終止認養契約,認養人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賠償或補償:

() 本處因業務需要須收回使用者。

() 認養人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或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認養契約規定之情形,經本處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認養期間屆滿時,認養人應依認養約規定時間無償交還認養標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十三、認養期間以二年為原則,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前一個月,向本處申請繼續認養,並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十四、認養期間,本處得經常檢查認養人之認養執行情形,並舉辦評比作業,其績效優良者,得報請本府公開表揚,並於網站上公布或刊登於專刊。

十五、認養人應設置專人辦理認養契約所訂之相關業務,該專人如有更換,應主動通知本處。

十六、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附件
臺北市公園及行道樹認養契約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