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本府教育局專案簽准所屬各級學校校園違章建築合法化簡化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北市教工字第09530642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本局專案簽准所屬各級學校校園違章建築合法化簡化原則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市府941028日府工建字第09426228500號函送「為協助本府環保局及教育局解決違建處理面臨之困難案」會議紀錄續辦。

二、違建補辦執照之簡化原則業於9523日簽陳市府核准在案,臚列如下:

() 涉及自來水事業處部分:本案違建之用水設備,在不影響飲、用水安全原則下,同意依興建當時用水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

() 涉及文化局部分:校園大型違建未領有建照申請使用執照時,原則同意就現況免檢討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及公共藝術設置,惟若涉及新、增、改、修建項目,仍需依樹木保護及公共藝術相關法令提計畫審議。

() 涉及都市發展局部分:考量既有學校違建既已存在,同意申請補辦執照免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退縮3.64公尺建築,惟仍請學校未來仍應配合新建、改建工程逐步退縮留設,以維學生通行安全及都市活動之實際需求。

() 涉及環保局部分:違建補照若未涉及其他配合改善工程,原則同意免徵空污費。

() 涉及消防局部分:依「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2點第2款規定:「未請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之違規用途場所,以其實際用途分類列管檢查」以及「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補充規定」第4點規定:「無法檢附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時,得由消防設備師依使用執照核准圖面之面積或現場實際勘查認定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有關涉及消防安全設備部分,請委託消防設備師依消防法令辦理檢討改善,並請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每年實施檢修申報乙次,以維設備正常功能。

() 涉及工務局部分:

1.依內政部函釋:「學校內結構獨立、全棟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儲藏室,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單純,得視為非供公共使用建築物。」另旨揭補辦執照建築物,如經檢討符合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所規定之規模(非供公眾使用之平房,總樓地板面積在60平方公尺以下且簷高在3.5公尺以下者),依建管處93128日北市工建照字第09269345000號函說明,應可簡化,免由本市開業建築師或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審查鑑定。惟該免由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其面積、簷高或工程造價之計算,依內政部函釋應以建築基地內全部建築物為範圍。

2.總樓地板面積介於於60平方公尺以上及200平方公尺以下之補辦建造執照建築物,依前揭內政部函釋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至於總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辦建照建築物,則係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基於建築法維護公共安全本意,仍請依本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照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已建造建築物之結構體,除磚造之建築物由本市開業建築師負責鑑定外,其他構造之建築物並須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審查鑑定(含結構補強後之鑑定)。

3.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有涉及室內裝修行為得另案辦理,或併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提改善計畫辦理改善。

4.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之案件,該建築工程如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完成部分,得依原核發建造執照時之法令辦理。未領有建造執照之違建重新補辦建造執照,仍應依現行法令檢討辦理。

5.有關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檢討乙節,如確實無法改善,或改善有困難者,請學校於補照前先行提出替代改善方案,送本市供行動不便使用設施審查及諮詢小組審查通過後,再申請辦理補辦建造執照。另如以學校為單位,每項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至少已設置一處,並經建管處檢測合格者,免再檢討。

三、請各校依前開簡化原則補辦校園違建之合法執照,以利時效及節省公帑額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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