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司機構、團體及個人因建築基地施工之需要,申請使用部分公園、綠地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5月31日
北市工公園字第09161559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公司機構、團體及個人因建築基地施工之需要,申請使用部分公園、綠地者,因可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六條辦理,該條內文略以「利用公有土地、道路或建物設置停車場……及其他必須之附屬物使用者,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政府機關使用經市政府同意者外,應計收使用費,並依法解繳市庫」。準此,特函廢止本處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北市工公園字第九○六二九三五九○○號函檢送之「臺北市公園、綠地認養改善景觀設計規範」(如附件),請 查照。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