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接受基地」接受移轉容積後,其移入容積非屬法定基準容積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8月22日
北市都二字第8921861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台端函詢「依容積移轉相關規定『接受基地』接受移轉容積後,移轉容積得否視同接受基地之基準容積另依「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計算申請容積獎勵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建管處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北市工建照字第八九六六四一七五○○號書函(諒悉)轉 台端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函(建管處來文述明案由未附陳情函)辦理。

二、有關台端函詢事項,查移入容積非屬「接受基地」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之法定基準容積,自不得併入接受基地法定容積依「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申請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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