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現有地上物之建築基地申請建造執照原有地上物拆除執照之處理程序及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78年7月4日
北市工建照字第30501號函
法規內文

 

主旨:為現有地上物之建築基地申請建造執照,有關原有地上物拆除執照之處理程序及處理方式,得依後述說明方式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78.5.29.台內營字第七○七七六四號及78.6.26.簽 本局核可事項辦理。
二、有關主旨所述事項,奉內政部78.5.29.台內營字第七○七六四號函釋覆略以本局曾准申請人先行申辦建造執照,俟核發建造執照後再另案辦拆除執照,又其處理方式如經確認無妨礙建築管理之執行,在不影響他人權益並為便民之舉者,得由本局依權責逕為核處。
三、案經78.6.26.簽奉本局核可,有關現有地上物之建築基地,得准由申請人先行辦理建造執照,俟核發建照執照後於建照工程申報開工前辦妥原有建物之拆除執照。另為免影響第三者之權益,申請人應檢具切結書切結於領得拆除執照前不預售房屋且不變更起造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