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台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三條但書適用條件疑義案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本局九十年十月五日北市都二字第九○二六○一○二○○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六、結論:
(一)有關台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三條但書之規定,該內容訂定原意係限定原營業主體在同所有權人之土地或建築物上,擬擴大經營面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時,免辦理社區參與。若係屬新營業主體申請時,則仍應辦理社區參與。
(二)台北市社區參與機制已運作一年多,部分條文本府各單位及業者在執行上,因有不同之見解而產生爭議,台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應就實際情況檢討修訂,以利後續執行。
七、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