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施行後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應否辦理社區參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8月14日
北市交四字第8923073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市民黃太平君申請建築物全棟變更為一般旅館業使用,有關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施行後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應否辦理社區參與,謹研提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八三一九○○號函辦理。

二、按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修正發布『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規定應辦理社區參與之後,始提出申請核准設置使用之案件,於本辦法施實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者,由各目地事業主管機關衡酌情形是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暨本府88.12.15.府都二字第八八○八五一○五○○號函政策性說明,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本表規定應辦社區參與之使用項目,於社區參與補充規定未訂頒實施前,得免辦社區參與。查本案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向貴局提出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屬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有關此類案件,申請期程皆落於本府發布得免辦社區參與之後及在發布本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之前,基於政府誠信原則及輔導業者合法化政策考量,凡相同案件同意免辦社區參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