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一、開會事由:研商工作場所建築物認定及建築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其面積之計算方式疑義案。
二、開會時間:81年元月16日(星期四)上午十時。
三、開會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三三三號十四樓第二會議室。
四、主持人:張組長德周 吳冰代 紀錄:洪信一
五、出(列)
席單位及人員:
行政院勞委會 姚自強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鄭平鎮 林柏森 劉榮昌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張廖萬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葉清獻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王武烈
本署建管組 洪信一
六、結論:
(一)有關建築物,按建築法第四條規定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至關本案所稱爆竹煙火工廠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涉事實認定,應考量勞工衛生法規及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廠房設施規定予以認定使符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以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勞工安全衛生。
(二)有關建築法第十六條及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其面積、簷高或工程造價之計算應以建築基地內之全部建築物為範圍,並依上開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之建築物分次申請建築時,其金額、面積、高度、容量等數額應累計計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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