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執行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8月8日
北市法二字第8921702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貴局函請釋示「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北市建商字第八九二四一七四四○○號函。

二、有關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實施前,經核准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變更,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後申請應辦理社區參與之行業使用(包括公司及營利事業設立、遷址及增加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應否補辦社區參與一節。查建築物之使用應符合建築法令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准申請營業登記及變更其使用,故建築物取得變更使用執照僅表示該建築物符合該使用。另涉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部份,應依據申請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遷址、增加營業項目變更…等商業登記申請日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準此,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施行後申請者,應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貴局函詢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辦理社區參與實施辦法」草案研商會議結論()、3循辦一節,查「臺北市政府辦理社區參與實施辦法」後經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本府法規委員會議第二一二次委員會議審議修正條文名稱及內容,且於本府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一○六六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故 貴局函詢事宜應依「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辦理。

四、有關辦理公聽會費用收取標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一節,查前開社區參與實施辦法於擬訂期間係由本府各相關單位共同參與多次討論,並經市政會議審查確定,仍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前開辦法據以訂定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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