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申請搭建臨時性建築物之建築許可案件,應配合辦理事項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北市都建字第09631116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申請搭建臨時性建築物之建築許可案件,應配合辦理事項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府9632日府授法二字第09602144000號函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125日勞安20960060958號函辦理。

二、為本府訂定「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乙案(附件1),業經行政院96226日院臺建字第0960007742號函准予備查,並提供該院勞工委員會96125日勞安20960060958號函影本(附件2)之建議意見如下:

() 建議申請文件增列第4條第8款:「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所需之施工架及工作台等安全圖說。」。

() 建議增列第5條第3項:「前項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於使勞工作業前,應將臨時性建築物之確實搭建及拆除時間,通知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備查。」。

三、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說明二、(一)之建議意見,本局將錄案納入下次修正「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之修法參考。另本局現階段於執行臨時性建築物建築許可申請案件業務時,將配合依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說明二、(二)建議意見,於臨時性建築物之許可函文上加註:『申請人於使勞工作業前,應將臨時性建築物之確實搭建及拆除時間,通知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備查。』做為行政指導,並同函副知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以為配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