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申請搭建臨時性建築物之建築許可案件,應配合辦理事項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府96年3月2日府授法二字第09602144000號函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月25日勞安2字0960060958號函辦理。
二、為本府訂定「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乙案(附件1),業經行政院96年2月26日院臺建字第0960007742號函准予備查,並提供該院勞工委員會96年1月25日勞安2字0960060958號函影本(附件2)之建議意見如下:
(一) 建議申請文件增列第4條第8款:「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所需之施工架及工作台等安全圖說。」。
(二) 建議增列第5條第3項:「前項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於使勞工作業前,應將臨時性建築物之確實搭建及拆除時間,通知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備查。」。
三、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說明二、(一)之建議意見,本局將錄案納入下次修正「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之修法參考。另本局現階段於執行臨時性建築物建築許可申請案件業務時,將配合依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說明二、(二)建議意見,於臨時性建築物之許可函文上加註:『申請人於使勞工作業前,應將臨時性建築物之確實搭建及拆除時間,通知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備查。』做為行政指導,並同函副知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以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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