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本市臨時建築申請案之使用期限
歷史沿革
北市工建字第09565801300號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法規內文

 

主旨:
有關本市臨時建築申請案之使用期限,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建築法第99條規定,臨時性之建築物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為避免臨時性建築物無限期使用並利於建築管理,本局採以下處理方式,以符「臨時」性建築物之立法意旨:
(ㄧ)臨時性建築物之使用期限以領得使用許可後1年為限,惟相關法令中明定臨時性建築物之使用期限且出具切結者,不在此限。
(二)若臨時建築物申請案確有正當理由擬延長使用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期限內提出展延申請,惟展延期限不得超過5年。如有特殊需求須超過5年者,由主辦單位自行簽報市長核定,核定過程中同時簽會本局,以利本局表達機關立場。另主辦單位自行簽報本府核定後,檢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備查。
二、本案納入本局95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28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19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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