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於公共工程工區範圍內之臨時工棚工寮,由工程主辦單位逕行核處,並於開工前通報
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備查;如該工棚工寮須占用道路者,應於開工前徵
得本府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或交通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可施作。
二、位於公共設施用地內之臨時工棚工寮,須徵得用地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工程主辦單位檢
齊臨時建築之相關圖說及拆除切結書送建管處核備。
三、位於其他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外)之臨時工棚工寮,由工程主辦單位檢齊下列
文件送建管處核備:
(一)臨時建築用地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有效期限三個月)及土地使用
權利證明文件。
(二)拆除切結書(切結工程完工後即行拆除,並註明拆除期限)。
(三)用地如屬「田、旱」之地目,應檢附「無訂立三七五租約或終止租約證明書」。
(四)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
(五)臨時建築之相關圖說(配置、平面、立面、剖面及結構圖)。
(六)用地如涉及山坡地變更地形、水土保持事項,需另依規定辦理雜項執照。
四、本案處理方式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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