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公共工程搭建臨時工棚工寮處理方式
歷史沿革
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5)北市都建字第0九五六五九六六八00號
令修正
2.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2)北市工建字第六七九一八函修正
1.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2)北市工建字第六二0二一號函訂頒
法規內文
一、位於公共工程工區範圍內之臨時工棚工寮,由工程主辦單位逕行核處,並於開工前通報
    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備查;如該工棚工寮須占用道路者,應於開工前徵
    得本府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或交通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可施作。
 
 
  二、位於公共設施用地內之臨時工棚工寮,須徵得用地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工程主辦單位檢
    齊臨時建築之相關圖說及拆除切結書送建管處核備。
 
 
  三、位於其他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外)之臨時工棚工寮,由工程主辦單位檢齊下列
    文件送建管處核備:
    (一)臨時建築用地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有效期限三個月)及土地使用
          權利證明文件。
    (二)拆除切結書(切結工程完工後即行拆除,並註明拆除期限)。
    (三)用地如屬「田、旱」之地目,應檢附「無訂立三七五租約或終止租約證明書」。
    (四)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
    (五)臨時建築之相關圖說(配置、平面、立面、剖面及結構圖)。
    (六)用地如涉及山坡地變更地形、水土保持事項,需另依規定辦理雜項執照。
 
 
  四、本案處理方式自即日起實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