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60.12.22.以前,已領有建照之建築物,申請認定辦理合法房屋證明之處理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9月19日
北市工建字第09154156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統一辦理本市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申請認定辦理合法房屋證明之處理原則乙案,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局建築管理處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北市工建照字第○九一六四七五○五○○號函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召開本處營建法規小組第二二五次會議紀錄續辦。

二、為簡政便民及建築管理,有關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已建築完成者,其合法房屋證明之認定處理原則如后: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者: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領得使用執照,即屬合法房屋。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者:

1.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建築完成並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如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補辦使用執照;領得使用執照,即屬合法房屋。

2.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建築完成並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如現場與原核准圖說相符者,即屬合法房屋,無須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核發合法房屋證明。如所有權人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業務需求且無法確認者,所有權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報備:土地所有權相關證件:如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件:如建築物改良物登記謄本、買賣契約、課稅始期證明、接水、接電日期證明、第一次水電費收據。

原領建造執照、核准設計圖說之影本。

經建築師及申請人簽認之現況各層平面圖及立面圖(比例百分之一)地籍配置圖(比例五百分之一、六百分之一、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計算。

建築物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切結書:註明建築物現況與原核准圖說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現況彩色照片(各向立面、屋頂及周圍環境)。

3.前述已領有建造執照且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之建築物,如涉及違章建築之處理原則為:

與原核准圖說相符,但同時有違章建築者,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除檢附本點()之文件外,應再檢具下列:經建築師及申請人簽認之現況各層平面圖及立面圖(比例百分之一)地籍配置圖(比例五百分之一、六百分之一、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計算及應標示違章建築之位置。

切結書:註明建築物現況與原核准圖說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違章建築同意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無條件配合建築主管機關之查報取締措施。

現況與核准圖說未符,且同時有違章建築者,即非屬合法房屋,應另依申請建築執照方式辦理。

三、隨文檢送本處理原則之比較表「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申請認定辦理合法房屋證明辦理方式參考表」供參。

四、本案納入本局九十一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五二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二十二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
A1-1-6.doc